4月18日,江華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具有典型意義的拒執案,被執行人陳某波因藏匿財產、拒絕報告財產情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充分彰顯了法院打擊拒執行為、維護司法權威與誠信秩序的堅定決心。
貸款違約引糾紛
時間回溯到2014年,陳某波以永州某公司在江華沱江鎮某商鋪作為抵押擔保,向湖南某商業銀行貸款1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并約定按季結息。湖南某商業銀行依約將貸款發放至指定賬戶,然而陳某波在2017年3月31日償還完最后一筆利息后,便不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2月,湖南某商業銀行將陳某波及其妻子孔某蓮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貸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同時要求抵押擔保財產范圍內的永州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018年3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銀行的訴求。
財產轉移藏端倪
判決生效后,法院向陳某波、孔某蓮以及永州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但在此后的執行過程中,法院由于無可供執行財產,終止了本次執行程序。經查發現,早在2016年1月4日,陳某波就以其弟弟的名義與唐某江合伙,以640萬元的價格收購了位于廣東中山鎮北安路的一座8546.4平米廠房,其中陳某波出資450萬元。2019年12月,陳某波、唐某江將該廠房以1900余萬元的價格賣給楊某清(合同價1025.568萬元)。唐某江收到楊某清的錢款后,將陳某波應得的520.2518萬元轉入陳某波實際控制的其二姐陳某群賬戶中。隨后,這筆錢被陳某波用于購買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區金域藍花灣花園房產及償還其他貸款和支付工程款。法院2018年、2022年執行案件時,陳某波均未報告上述財產。
逃避執行終嚴懲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陳某波依舊抗拒執行,不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相關義務,2024年12月,陳某波因違反財務報告制度,拒不報告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拘留15日。此后,陳某波在司法強制措施的強力威懾下,陸陸續續還款126萬余元,但陳某波心存僥幸,并未上報藏匿的部分財產。此次開庭審理陳某波“拒執罪”案件,陳某波已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行為,江華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將對陳某波的拒執行為作出了公正的判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被執行人應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依法如實申報個人財產,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司法裁判。本案的判決再次警示所有被執行人:應主動配合法院執行,任何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對抗執行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來源:江華融媒體中心
作者:蔣征南
編輯:劉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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