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訴前磋商協調會議現場
近日,我縣首例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調解結案,縣人民檢察院提出“以勞代償”的生態修復方式,一方面讓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者承擔應負的生態修復責任,一方面考慮到被告均是建檔立卡貧困戶身份,用“以勞代償”為主,經濟補償為輔的代償方式人性化辦案,在維護法律權威的同時寓情于法。
圖為調解書主要內容公告
2012年,陳某某開始在碼市鎮非法收購雀鷹、銀環蛇等野生動物,并對外出售或用于浸泡藥酒。其中,收購了羅某某、謝某某二人分別所捕獵的白鷴、鼬獾、竹鼠、野豬、野雞等野生動物。經鑒定,涉案的白鷴、雀鷹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鼬獾、花白竹鼠等野生動物為“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
縣人民檢察院經線索調查評估認為,陳某某等人非法收購、捕獵野生動物的行為造成野生動物種群數量的減少,直接影響該地生態系統的穩定性,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辦案組對該案的相關問題發函至湖南省野生動物專家進行咨詢評估,同時考慮到陳某某、羅某某、謝某某為建檔立卡貧困戶,經濟賠償能力較弱的實際情況,在公益訴訟案件中引入訴前磋商機制,主持召開了替代性修復方案協調會議,最終經辦案組和林業部門的共同協商下,確定了以植樹造林為主、經濟補償為輔的代償方式,并由林業部門出具替代性生態修復方案。
經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陳某某、羅某某、謝某某同意采取替代性修復方案修復生態環境,并簽署了相關的協議,承諾積極履行相應的責任義務。
來源:江華融媒體中心
作者:朱素平、周嘉東
編輯:劉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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