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縣城養犬管理的通告
江政通[2020]12號
為進一步提高廣大市民文明養犬意識,嚴格規范養犬行為,維護宜居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切實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關于2020年全力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的意見》文件精神,現就加強縣城養犬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圍
江華瑤族自治縣縣城范圍內犬只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通告。
縣城養犬管理范圍的邊界為:東至沱江大橋,南至西佛橋和原大山寨村紅綠燈三岔路口沿河為界。西至縣高新產業園規劃建成區域內,北至瑤都大道北段卓業電子門口、四聯安置點、華宇瀟湘城(含雙洞新村)和福馨花園(含螞蝗塘自然村)。
二、規范養犬行為
(一)養犬人應當妥善管理犬只,對犬只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二)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攜犬到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健康檢查,定期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辦理免疫證明。
(三)及時制止犬吠和犬只攻擊行人的行為,犬只傷害他人的,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醫療機構診治,墊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攜犬外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攜帶束犬鏈(大型犬還應當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
2.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
3.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采取清潔措施,予以清除。
4.禁止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征得駕駛員的同意。
5.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不包括寵物醫院)、學校、車站、市場、大型商場、酒店、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游樂場、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但軍警人員執行公務、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三、依法處置管理
(一)養犬人所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拒絕或阻撓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飼養的犬只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發生狂犬病時,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由農業農村局聯合公安局對病犬進行撲殺滅源。
(三)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不及時清除,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局依照相關規定,責令攜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處以警告、罰款。
(四)對無照從事犬只經營的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684號)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五)養犬人必須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到縣公安局進行備案登記。到具有診療許可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免疫接種,并到縣農業農村局(獸醫部門)登記辦理免疫證。對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包括無標記犬、未帶束犬鏈),一律視為野犬捕殺。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來源: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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