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卓某某仍需退還被害人梁某某等7人人民幣共計33.05萬元。
2004年2月,被告人卓某某借來機械設備開辦某針織廠(未注冊)。該廠投產后,卓某某到處宣傳、鼓吹針織廠效益好、利潤很高,并許諾第一年回報利潤40%,以后按每年10%遞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且不承擔任何風險。自2004年7月28日至2005年7月23日期間,卓某某已非法吸收梁某某等7人人民幣共計33.05萬元且至今未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卓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有關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并償還高額利息為誘餌,向不特定公眾變相吸收存款并已造成他人財產損失達33.0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卓某某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卓某某案發后仍未將涉案款項償還給被害人,依照法律規定上述款項仍需繼續退賠。該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縣人民法院
作者:陳桂梅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