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縣人民法院通過把被執行人名下機動車“轉賣”給申請執行人,用以物抵債的方式成功結案,切實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獲得了雙方當事人的好評。
2018年1月,被告文某以邀請原告廖某投資為名收到廖某轉賬人民幣5.5萬元,但事后文某未依雙方約定向廖某出示投資項目的相關手續,沒有實際進行投資,反而將該筆款項用于其他開支,廖某便將文某告至縣人民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文某返還廖某不當得利人民幣5.5萬元。判決生效后,文某未按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廖某多次討要無果,遂向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立即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文某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信息進行查詢,發現文某名下有奔騰牌機動車一輛,執行法官便聯系文某做工作,向其說明不履行法律義務將承擔的法律后果。考慮到文某名下沒有別的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官建議文某考慮用以物抵債的方式將名下車輛抵給申請執行人廖某。
“可以可以!這個方法不錯,我可不想上法院失信名單!”文某說罷便主動聯系廖某,提出愿將自己名下的小汽車抵償給廖某。經執行法官組織雙方調解,廖某同意以物抵債,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案件順利執結。
來源:縣人民法院
作者:周鑫 蔣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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